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做好示范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2 09:55:05 字号: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204号)等精神,切实做好示范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示范区人口发展状况。

(二)目的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将进一步查清示范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这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杨凌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口登记在杨凌示范区但在区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杨凌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区外人员。

(二)普查内容。这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202011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杨陵区政府要在20203月底前,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全区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同配合。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合力做好本次普查工作。

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示范区公安局要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提供户口整顿资料;负责普查摸底、登记信息与户籍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协助配合普查摸底、登记阶段涉及户籍方面的相关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示范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遥感影像数据以及普查的不动产等信息资料。示范区住建局、城管局负责协调物业、工地、市场等配合做好普查工作。示范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负责协调制定有利于开展普查的相关政策;为普查摸底、登记信息与卫生健康相关行政记录的比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组织全区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提供行政区划、地址编码及普查区划分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党工委宣传部、示范区文旅体育局负责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党工委网信办、示范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普查大数据应用和互联网有关宣传工作。示范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采取一堂课等方式进行普查宣传;负责协调驻区高校配合做好在校生等人群的普查登记工作;协调各级教育部门提供在校生相关行政记录。党工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未识别民族归属等普查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在杨侨胞普查工作。示范区人社局负责提供与普查有关的参加社保人员的行政记录;负责协助做好全区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抽调、选聘、表彰等工作。示范区农业局负责协助做好农村人口的普查工作。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做好私营个体人员的普查工作。党工委外事办、示范区国际合作局负责协调涉及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普查工作。其他部门的普查工作待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明确后另行通知。

(三)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的规定,本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示范区财政局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和不低于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经费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加强普查队伍组建。全区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示范区范围内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要精心组织开展两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展。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杨陵区政府、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加强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质量管控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部门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要求和相关知识,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由普查员通过智能终端采集数据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相结合的电子化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五)开发应用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应制定人口普查资料开发方案,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研究探索人口与资源环境、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用高质量的普查数据准确反映全区人口发展现状,用专业的普查研究成果服务宏观决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