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迪奥真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9 11:55:55 字号:
陕民发 匚 2020〕 2号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
及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 财政局 ,杨 凌示范区民政局 、 财政局 ,西
咸新区人社民政局 、 财政局 ,韩 城市民政局 、 财政局 ,神 木
市民政局 、 财政局 ,府 谷县民政局 、 财政局 :
为切实提高城 乡低保对象中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
平 ,做 好特殊贫困人 口 兜底保障 工 作 ,建 立健全防返贫长
效机制,助 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根 据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省
政府令第
186号 ),现 将我省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
-1—

标准调整如下。
一、适用对象和补助标准
1.对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 70周 岁 (含 )以 上老年人 ,按
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0%增 发低保金。具体认定
以身份证或户 口 本为准 ;
2.对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 18周 岁
(不 含 )以
下未成年人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O0/o增 发低保金。具体认
定以身份证或户 口 本为准 ;
3.对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按 每人每月不低于
当地低保标准的
50%增 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 级残疾人
(含 智力残疾 、 精
神残疾 、 肢体残疾
、视力残疾 、 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 )和

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
(含 县
级 )医 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 《残疾证》为准。多重残
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
政策 ;
4。
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按 每人每月不低于当
地低保标准的
5OO/o增 发低保金。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
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具 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
定。
对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城 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 ,
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 ,不 得同时享受。
-2—
二、几点要求
1。 统 一 思想认识 ,强
化业
务指导。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仍
有困难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
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是 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

完善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 ” 的具体体现 ,是 民政部门助力打赢脱贫攻
坚战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根 据省厅明确
的最低限定补助标准 、当地低保资金情况和符合分类施保条
件人数等因素 ,进 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补助标准。要加大政
策宣传 ,加 强业务培训 ,使 各级低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分类
施保对象范围 、 具体标准 ,进 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2。 加强动态管 理 ,确 保政 策落地。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
2020年 第一季度动态管理工 作,迅速组织人员对低保家庭中
符合上述规定的四 类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摸底
、登记造册 ,并
充分运用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分类施保异常提醒功能进
行实时监测 ,确 保分类施保不漏一人。对获得低保后家庭不
属于上述四种类型 ,但 过去按原政策享受分类施保的困难群
体 ,各 地要跟踪关注 ,及 时掌握其生活状况 ,确 有困难的 ,
可采取适度提高补助水平或其他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
活。要积极研究解决执行分类施保政策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
问题 ,并 及时向省厅反馈情况 ,确 保分类施保政策平稳 、 健
康 、 可持续运行。
3。 加强督导检查 ,严 格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
履行 工 作职责 ,严 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 ,强 化监督检查 ,坚

3—
决防止和杜绝分类施保过程中

漏保 ” 现象和徇私舞弊 、 优
亲厚友等问题发生。省厅将建 立分类施保监督检查、定期通
报制度 ,对 不作为或工 作作风不实 ,漠 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 ,将 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文件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执行 ,原 《关于对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 民
发 E2013〕
33号 )同 时废止。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一 4-
2020年 1月 8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