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22 15:32:15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精神,不断提升我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加快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努力推动全区儿童福利事业工作协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事业发展,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情况和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困境儿童保障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儿童,应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第一类是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括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遭遇突发性事件,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 

  第二类是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 

  第三类是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 

  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措施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第一类困境儿童中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第二类困境儿童中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于第三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二)保障基本医疗。一是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二是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三是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四是对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五是流浪儿童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区卫计局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其余生活部分由区民政局给予解决,要在现有医疗政策保障体系下,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让未成年人病有所医。

  (三)强化教育保障。一是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高中阶段免学费政策。二是残疾儿童的就学按以下措施予以保障:对轻度残疾学生落实随班就读学校;对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学生落实到特殊教育学校;对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儿童落实就读学校,实行送教上门。三是对监护缺失的儿童加强控辍保学措施,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后,应及时通报学生法定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好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无效的,学校应向教育部门报告,对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辍学学生返校。四是将受保障儿童优先列为国家助学金助学对象。五是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六是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治疗。

  (四)强化监护责任。一是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二是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三是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四是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五是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六是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妥善落实抚养监护要求。七是对于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无法查找到亲属的儿童,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由儿童福利机构照料,查找到户籍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置,无户籍的由区民政部门安置。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一是对于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及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是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制度。三是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人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有条件的应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四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五、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教育局、卫计局、人社局、公安分局、残联参与,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区社会福利院、救助站,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要将困境儿童保障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镇办要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加强与区民政、教育、卫计、人社、公安、妇联、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将困境儿童保障申请受理纳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区级相关部门的办事机构,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委会要设立民政协理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委会向镇办报告情况。村(居)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镇办、民政部门、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区民政局要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区教育、卫计、人社、公安、妇联、残联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春驿站等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区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检查。各镇办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民政局要会同督查考核办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重点和考核指标,强化激励,严肃问责,形成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开展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区民政、教育、公安、卫计、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儿童福利、保护、收养和家庭教育等政策措施,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村(居)委会要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要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和儿童权利监察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